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2864号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25号西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2号。
代表人武维明。
被申请人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726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凌佳渊。
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徐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