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与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2864号之一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如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25号西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经理。
被告: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武维明,厂长。
被告: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726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凌佳渊,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277元,由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汤陈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