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28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如益,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男,197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25号西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12号。
负责人:武维明,厂长。
被申请人: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山末址村726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凌佳渊,经理。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苏0413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冻结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2021年4月30日,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培特福服装厂、杭州凌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汤陈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