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执4447号
申请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华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关于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3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人民币408993.8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718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人民币633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的不动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的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含室内装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先彪
审判员  王保民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