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2民初880号
原告: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7-A02栋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GK47M7Y。
法定代表人:龙峻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与丹霞路交汇处悦华城市广场2幢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65351684Q。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后,经贵阳市中级人法院指定本院进行审理,本院在审查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被告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江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