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辖591号
原告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甲秀北路235号北大资源梦想城第7-S-2,7-A02栋(A02)1单元4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龙峻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与丹霞路交汇处悦华城市广场2幢1302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郑强洪原告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贵州博舍沙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福建盛杰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其货款,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248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为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审判质量,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将观山湖法院部分案件指定给乌当法院管辖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审判质量,我院同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隋凤清
审判员  石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