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创联合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三河市万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创联合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昌达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7326号
原告:三河市万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西辛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MA0CLQ4W0R。
法定代表人:凌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月,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创联合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7688560Q。
法定代表人:王晓威。
被告:北京昌达鸿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院**楼**2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7480607C。
法定代表人:李明喜。
原告三河市万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创联合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昌达鸿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三河市万宏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河市万宏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河市万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河市万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武晓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桢雪
书记员李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