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桦兴木制品有限公司、某某其他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3财保48号
申请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爱丹路286-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总经理。
被申请人:敦化市桦兴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秋梨沟镇林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敦化市桦兴木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轮候查封***名下的位于敦化市××镇的下列财产: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553.30平方米仓库;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仓库;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260.84平方米锅炉房;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32平方米供水房;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356.20平方米厂房;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488.82平方米厂房;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606.00平方米车间;8、***、刘志刚共有的位于敦化市××街,所有权证号20190002971,图幅号0735,丘号045,幢号274,户号0302043,建筑面积77.94平方米的房屋。韩英景、杨洪香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延吉市××路房屋,吉(2019)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18255,不动产单元号。222401101206GB00130F00110012,面积139.26平方米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名下的位于敦化市××镇的下列财产: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553.30平方米仓库;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仓库;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260.84平方米锅炉房;4、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32平方米供水房;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356.20平方米厂房;6、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488.82平方米厂房;7、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秋XXXX号,建筑面积606.00平方米车间;8、***、刘志刚共有的位于敦化市××街,所有权证号20190002971,图幅号0735,丘号045,幢号274,户号0302043,建筑面积77.94平方米的房屋。
二、查封韩英景、杨洪香名下的坐落于延吉市××路房屋,吉(2019)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18255,不动产单元号222401101206GB00130F00110012,面积139.26平方米的房屋。
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邱歆丰
审判员  白明彬
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石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