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财保103号
申请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爱丹路286-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西河滨路北侧第一幢C单元18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延吉市。
被申请人:***,男,194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延吉市。
被申请人:于代水,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抚松县。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延长县。
申请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于代水名下车籍手续,***名下车籍手续和房屋产籍手续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人张春霞车籍和韩英景名下车籍、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延吉市延吉街887号××,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00×××59号(共有权人马冬梅),产籍号为××,建筑面积为233.9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保全价值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延吉市局子街河滨路第×幢×单元××号,合同编号为××,建筑面积为226.54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保全价值6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延边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延吉支行账户(账号:22XX33)内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A×××10),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于代水名下的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F×××56),保全价值1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六、查封被申请人于代水名下的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F×××88),保全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二年;
七、查封担保人张春霞名下的傲虎牌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H×××66),查封期限为二年;
八、查封担保人韩英景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籍手续(车牌号为吉H×××00),查封期限为二年;
九、查封担保人韩英景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街××号,房权证延字第17××58号,丘地号为××号,幢号为××,房号××,建筑面积为53.37平方米房屋的产籍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申请保全人需延长查封期限,则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