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5民初936号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永青架子管租赁站,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姜淑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红光,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宪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田奎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永青架子管租赁站与被告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吉林延边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永青架子管租赁站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永青架子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永青架子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3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于季伟
审判员 南永权
审判员 翟丽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