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03民初368号
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爱丹路286-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桦兴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6年7月出生,汉族,敦化市桦兴木制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敦化市桦兴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6元,减半收取10353元,由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