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645号
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明月镇。
法定代表人:范晓君,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长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延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安图县温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寸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阚兆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