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812号
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开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友,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英景,该公司经理。
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延边天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其他费用80元(原告已预交53880元),共计26980元,由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崔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