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5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645097.2元,支付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2468.2元(经双方结算核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金为2612629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合计为208849元。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0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划拨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延龙支行××××××账户内存款113652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扣除申请执行费28851元后,向本院(2021)吉2405执152号案件分配案款1107669元。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46277.2元。因申请执行人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上述金额当中,另案当事人已向延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扣押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款500000元,经申双方当事人协商,剩余执行款500000元,由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另案当事人履行,申请执行人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延边金阳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8851元,已由被执行人******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