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1民初350号
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桥山路东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8362556XQ。
法定代表人:祖学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634158324。
法定代表人:陈结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诚兴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