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民初4100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 庆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汪秀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