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3民初4100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久正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 庆
人民陪审员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汪秀玫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