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民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改改,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法定代表人:袁荣慧,宁夏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22)宁022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少华
审 判 员 蔡 璞
审 判 员 马少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芳芳
书 记 员 李 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