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昊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221执恢358号 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宁夏贺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22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书、(2023)宁0221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宁***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失信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综上所述,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9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因本案被执行人***源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