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博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6民初8480号
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博仁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景泰
书记员  刘晓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