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菏泽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3702号
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12692528H。
法定代表人:孙贯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良,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钱江路166号北汇绿建集团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P1YJ049。
法定代表人:郭慧,公司经理。
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城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申请费700元,由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邱天雨
书 记 员  谢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