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270号
申请人: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12692528H1。
法定代表人:孙冠通。
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老黄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1BCA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3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玉静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270号
申请人: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东城项目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12692528H1。
法定代表人:孙冠通。
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老黄庄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51BCA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3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5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山东冠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