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支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民终10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支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市府东街岸上人家3号商铺。
负责人:李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琳琳,上海互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鸿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亮,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鸿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亮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8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鸿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金额,本案上诉费由***、鸿亮公司承担。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认为,***医疗费总额为70,650.76元,***对其中住院医疗费68,687.51元仅提供了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并明确表示医疗费发票原件已经遗失;根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非医保医疗费不应由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承担。
***未发表辩称意见。
鸿亮公司未发表述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鸿亮公司赔偿***医疗费70,650.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840元、误工费29,025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7.50元、衣物损害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4,000元;上述费用由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鸿亮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判决:一、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200元;二、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96,745.71元;三、鸿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000元。案件受理费5,133元,减半收取2,566.50元,由***负担259.50元,鸿亮公司负担2,307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上诉称,鉴于***未提供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以及商业三者险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非医保费用,故请求法院不支持上述两笔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因个人原因未提交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但其提交的复印件加盖了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收费处的公章,结合其已提交的病历、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收费票据等相关证据,足以确定住院医疗费的真实性,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虽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对此,本院不予认可。关于非医保费用,本院认为,在伤者实际治疗中,采取何种治疗方式由医院或医生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并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全部涵盖,保险人对非医保费用不予理赔,对被保险人而言有失公平,且所涉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本案现无证据证明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已尽到相应提示义务,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大地财保朔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