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5990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文斌,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康晓莉
书 记 员
吴 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