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721号之二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KT496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锋,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焱,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78701106A,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中房龙舒花园北门。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银峰,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国,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10元,由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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