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5932号
原告:六安市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华好建材市场40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348J05。
法定代表人:张庆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生,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龙言,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中房龙舒花园北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78701106A。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舒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开发区桃溪路与万佛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4250032389546。
法定代表人:崔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伟,舒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安徽朱**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六安市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六安市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原第一项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72226.19元的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226.19元诉请并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六安市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壹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传权
人民陪审员  汪正霞
人民陪审员  董德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祝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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