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721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KT496M,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金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078701106A,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中房龙舒花园北门。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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