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020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金桥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三强核力辐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世纪金桥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14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庞 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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