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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原创音响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2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原创音响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顾问。
被执行人:***,男,居民身份证号码:×××0070,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系云浮市云城区枫树林酒吧经营者。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原创音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音响设备购销安装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肇仲案字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所欠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原创音响有限公司货款90920元及违约金26214.66元(计至2015年12月29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是广东省云浮市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不属本院辖区范围。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原创音响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东省云浮市,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庆市原创音响有限公司对肇庆仲裁委员会(2016)肇仲案字2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