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知民初66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栋,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君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青竹湖路8号综合楼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志军。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君悦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海滢
审 判 员 何 鑫
审 判 员 程 婧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虎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