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1179号
原告:*苏安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93906341T,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32251710X,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侯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安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苏安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博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安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安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70元,减半收取4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985元,由原告*苏安太信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龙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