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阳城县次营镇中心卫生院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登勤,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征途,男,生于1975年4月10日,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城县次营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焦文杰,任院长。
上诉人**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阳城县次营镇中心卫生院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