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美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杏商初字第00066号
原告山西美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81号建行办公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登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太原市五一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美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美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证据有瑕疵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美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山西美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