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107民催13号
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夏登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古交市义学路美庐小区。
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7946083票面金额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廷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