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107民催13号
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90号。
法定代表人:夏登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古交市义学路美庐小区。
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4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53/27946083票面金额叁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西美环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宁廷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杨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