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民辖终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科技路南豫苑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
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冀1091民初4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购买基本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地的条款无效,因为该条款违背了协议管辖唯一性原则,故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原审法院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请求第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购买基本合同》约定,因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区,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有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月 琴
审判员 李峥代理审判员董聚强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毕 金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