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兴执字第86号
申请执行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申请执行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82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车牌号为宁A×××××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车辆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62元未缴纳,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怀智
审 判 员  弥天亮
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