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4执复17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科技路南豫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101850XN。
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雷,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成都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5827475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华,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复议申请人商丘盛世东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执异10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执异106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闫文超
审判员 许长峰
审判员 王颖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