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与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04民初2873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
原告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67604470P。
法定代表人***。
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一门山路16号。
被告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5U64W。
法定代表人***。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桃园路1号2号楼1至3层2单元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诉被告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868元,诉讼保全费4470元,共计10338元,由原告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承担。
审判员余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