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与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504民初2873号
(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
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原告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
被告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诉被告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科远电器设备成套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告价值7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9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所提供担保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x号x幢x号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余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