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广东国兴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33038号之一
原告广东国兴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国兴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卓安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已支付完所有款项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国兴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兴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2300.94元,其中受理费1237.29元、保全费1063.65元,由原告广东国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建文
书记员  谢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