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7888号
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凤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花思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蚊龙工业港高新区A区17座。
法定代表人:古钟璧,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万江港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