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1民催1号
申请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凤凰路7号。
申请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8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为21605094的银行本票无效。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太如
审判员*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谭*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