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3执4573号
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凤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德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21号1幢1单元10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德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10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60555.6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账户,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理财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60555.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