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111执39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的(2019)苏0111民初5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470元(含本案诉讼费3570元);二、如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除需支付上述欠款外,还应支付利息,利息以原欠款356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三、本案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纠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0元(原告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41.65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的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其他无大额存款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车牌号为新F×××××、新F×××××、新F×××××、新F×××××、新F×××××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款226528.35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93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9)苏0111执393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19)苏0111执393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伊能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