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29执1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凤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花思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聚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曹村。
法定代表人:宋向荣,经理。
本院在执行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聚义**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相关当事人已就执行内容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约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9执1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孟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