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花思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依绕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家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鸭山仲裁委员会【2020】双仲(裁)字第(003)号裁决,在钛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银行开立账户信息,该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经查该公司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网络反馈黑龙江汉能薄膜太阳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黑J×××**号丰田牌汽车、黑J×××**号黄海牌汽车、黑J×××**号长城牌汽车、黑J×××**号长城牌汽车、黑J×××**号别克牌汽车、黑J×××**号依维柯牌汽车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科无车辆登记信息,该公司名下登记的黑J×××**号指南针牌小型汽车、黑J×××**号斯柯达牌大型汽车、黑J×××**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均处于查封状态;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其提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5执2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立波
审判员 王晓波
审判员 于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