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402民初4296号
原告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拖欠的货款108432元,原告认为无诉讼必要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剑
书记员 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