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03民初15906号
原告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路交通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92元,减半收取5346元,由原告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锋
书记员 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