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民终301号
上诉人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9月2日,被上诉人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2020年9月9日上诉人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同意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5元、保全费2657元共计6812元,由被上诉人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5元,由上诉人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永玮
审 判 员 关信娜
审 判 员 杨 英
法官助理 贾志英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