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

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智恒达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冀11民辖终203号
上诉人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2019)冀1127民初1266号之一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称为中国铁塔云南分公司普洱市铁塔公司供货并安装铁塔4基,合计金额427299.32元,后因中国铁塔云南分公司普洱市铁塔公司将该款打至上诉人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再由上诉人将该款给付被上诉人,但上诉人至今未给付该款项。现被上诉人以要求返还该工程款及利息为由向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北省景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河北省景县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忠毅 审 判 员 孙向东 审 判 员 刘俊凯
法官助理 贾志英 书 记 员 杜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