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玉昆科技有限公司

233某某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329259755A,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东前村。
法定代表人:柯功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鸿飞,江苏学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扬中市人,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住江苏省射阳县。
上诉人***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2元,减半收取5136元,由***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玉宽
审判员  谢 铭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婧静